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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营运险的网约车出事故,司机没有从业资格

 

  
      去年11月12日,南京市网约车司机阿满(化名)从一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从事网约车经营。3天后,其驾驶的车辆与一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对方(化名张英)当场死亡,两车也不同程度受损。经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阿满、张英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因事故发生时,汽车租赁公司为事故车辆在紫金财保南京分公司(简称南京紫金财保)投保的交强险、在平安财保江苏分公司(简称江苏平安财保)投保的商业三责险都在保险期间内。事后,张英的家属一纸诉状将阿满、汽车租赁公司、南京紫金财保、江苏平安财保一同告上法庭,要求经济赔偿。

 
 
     在庭审中,江苏平安财保辩称,虽然事故车投了30万元含不计免赔商业险,也在保险期限内,但司机阿满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2018.11.29-2024.11.29,事发时阿满没有从业资格,主张商业险内拒赔。
 
     对此说法,法院驳回了。法院表示,阿满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表明阿满具有驾驶员资格,他们没有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失去驾驶车辆资格,也没有证据证实无从业资格证即显著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江苏平安财保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辩解不成立。
 
     最终判决如下:南京紫金财保赔偿110800元,江苏平安财保赔偿原告300000元,阿满赔偿163685元,而汽车租赁公司作为营运车辆的所有人,与租赁车辆的司机存在挂靠关系,应对阿满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